本报讯(记者庞慧敏 实习生冯玉丰)2月18日上午9时,南宁市隆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南宁市首例涉疫情妨害公务案,被告人张某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该案庭审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等平台同步进行了网络全媒体直播,直播持续40分钟,近6万名网友在线观看。
经法院审理查明,2月8日晚,被告人张某驾驶摩托车送侄子回到隆安县城厢镇某小区时,由于二人未佩戴口罩欲直接进入小区,受到防疫检查点工作人员劝阻。工作人员要求张某配合检查,但其拒绝配合,并辱骂、恐吓防疫工作人员,还辱骂、推打上前劝阻的执勤协警,又试图破坏防疫岗亭前的门禁杆,后被当场制服。
隆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且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归案后有悔改之意,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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