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2015年10月起,黄某到大新县、隆安县等地踩点抄录诈骗对象的基本信息,并购买了银行卡、手机卡等作案工具。后黄某与朋友廖某商量,约定由廖某用事先准备的银行卡来领取诈骗所得,同时承诺分给廖某10%的赃款。2016年1月至同年6月期间,黄某按照事先到各地抄录回来的电话号码及信息,冒充当地校长、老师以及消毒水供应商的身份,通过拨打电话实施17起诈骗活动。三人从经营建筑、装饰材料等经营商手中骗取的涉案金额高达16.73万元。每次黄某诈骗所得的钱汇到账后即叫廖某取款,廖某从中扣除事先约定自己应分得的10%的赃款后,便叫罗某帮忙将余下90%的赃款转入黄某指定的账户。事发后,三被告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67300元,数额巨大;廖某和罗某明知是黄某诈骗所得仍帮助转移赃款,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黄某自己谋划和实施诈骗活动,并分取绝大部分赃款,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廖某和罗某帮助转移赃款,并从中分赃,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因罗某归案后坦白认罪,积极退赃、确有悔罪表现,法院决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三被告人犯诈骗罪,其中判处黄某有期徒刑四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廖某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叶发强 刘洪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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