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发生一月后
一方才报案
2017年12月21日13时30分左右,闭某驾车行驶到横县谢圩石村十字路口时,正好刘某驾驶电动车横驶出道路,导致两车发生碰撞,刘某受伤。双方没有及时报警,也没有保护现场,闭某将刘某送至医院就诊。
2018年1月26日,刘某才到交警大队报警。由于无法核实事故发生的过程及原因,交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对事故不作出责任认定。闭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而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刘某将闭某和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由闭某赔偿各项损失共25644.25元,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予赔偿,超出的部分由闭某赔偿。
闭某认为,他与刘某都有过错,因此他只愿承担20%民事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辩称,因原告及被告闭某的刻意隐瞒,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成因、性质、损失等,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
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闭某驾驶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没能减速慢行,另外在遇到突发情况时没有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致使在刘某已驾车驶出路面的情况下,闭某所驾驶车辆仍撞中刘某所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车尾,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过错严重,作用较大,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从村道驶入公路前,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未能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横穿公路,其交通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过错轻微,作用较小,应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法院确定由被告闭某承担80%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刘某自行承担20%民事责任。此外,保险公司是肇事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的承保人,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因此,原告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因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道路交通事故有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刘某的损失。不足部分再由案件侵权责任人按照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赔偿。法院不采纳保险公司不承担本案赔偿责任的说法。
刘某骑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灯的路口驶出,被闭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撞伤。一个月后,刘某才到交警大队报警。闭某驾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认为,因两人的隐瞒行为,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广西横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保险公司仍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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