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南宁讯(记者卢荻通讯员何家银)横县男子商某酒后和儿子发生口角,在自己房间里故意放火,引发火灾。近日,横县法院一审以放火罪判处商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
1963年出生的商某,和儿子儿媳住在横县横州镇一栋居民楼2楼202号房。2018年5月9日11时许,商某酒后回到家中,与儿子商某某发生口角。随后,商某走进自己的房间用打火机点燃被子,并将被子拉到房间门口走廊处,商某某见状用水将火浇灭。谁知,商某返回房间将门反锁,继续点燃房间内的衣物,致使房内部分衣物被烧毁,房门和墙壁被熏黑。商某某打电话报警后,消防员赶到并破门进入房间,将火扑灭。
当天,商某因涉嫌犯放火罪被横县警方抓获,次日被警方刑事拘留。
2018年11月21日,横县检察院指控商某犯放火罪,依法向横县法院提起公诉。
横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商某故意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由于商某已取得一同居住的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于近日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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