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韦薇 通讯员 滕业新胡馨元)横县某食品公司将项目发包给商某建设,但项目竣工后,因公司无钱支付工程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出具了欠条。几年过去,公司仍没有还钱,刘某已经转让股权,法定代表人换作他人。商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及刘某起诉到法院。近日,横县人民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商某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刘某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该公司于2014年筹建期间,将厂房铝合金、不锈钢工程发包给原告商某施工,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项目于2014年11月份竣工并交付使用,同年12月20日,经双方结算确认,工程总价款为98644元。因公司无钱支付98644元工程款,时任法定代表人刘某出具了欠条。之后,商某在2014—2016年间每年都向该公司追索工程款,但对方拒不支付。商某一纸诉状将该公司及刘某起诉到横县人民法院,讨要尚欠的工程款及利息。
法院另查明,该公司于2014年5月30日成立,成立时为刘某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6月12日,该公司的投资人变更为蔡某、陈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主张利息损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被告以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变更为由,主张该公司不应承担本案债务,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本案债务发生在被告刘某独资经营期间,刘某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因此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商某支付工程款98644元及利息;被告刘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法官说法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股东只在其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但公司不能以其内部股权变动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由拒绝承担债务。刘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闻推荐
网恋女友竟是同村男子 8万元打水漂 涉事嫌疑人因涉嫌诈骗已被警方刑事拘留
本报讯(记者韦薇通讯员周明山)大龄青年陈先生通过微信恋上一名女网友,一来二往双方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此后,女友隔三岔五向...
横县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横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