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何家银 记者 韦薇)南宁一男子赖某发因醉酒驾车被交通警察查获,其驾驶证被吊销;在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依然驾驶车辆,造成交通事故,造成1死1伤,且发生事故后逃逸。近日,横县人民法院一审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赖某发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17年4月6日21时52分左右,赖某发酒后驾驶小型客车沿科园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科园立交桥底处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赖某发的静脉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5mg/100ml。另查明,赖某发归案后即如实供述其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事实。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8日经南宁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2017年6月8日11时40分左右,赖某发在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期间仍驾驶小型客车由横县平马镇苏光村往石柱村方向行驶。陆某洋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擅自改装已登记的结构、制动不合格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搭载陆某四、陆某存等5人。至苏光村南洋塘水库路段,两车会车时发生碰撞,导致正三轮载货摩托车侧翻,两车都有损坏,陆某四、陆某存受伤,陆某四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事故发生后,赖某发驾车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3日被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逮捕。
另查明,案发后,经横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赖某发与被害人陆某四亲属、陆某存达成调解协议。赖某发已赔偿陆某四亲属14万元,赔偿陆某存4599.64元。保险公司已赔偿陆某四亲属11万元,赔偿陆某存4719.65元。赖某发取得陆某四亲属和陆某存的谅解。
横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赖某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此外,赖某发又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1人死亡、1人受伤,且发生事故后逃逸,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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