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厕里配备有母婴室,设施齐全,方便带小孩的市民使用
■本报记者叶祯/文段柳健/图
前两天,谢女士和丈夫带着快满百日的儿子出门逛街,在民族大道与滨湖路口的一间公共厕所里意外发现,这里的母婴室配备有婴儿座椅和桌板,非常方便给孩子喂奶换尿片。昨日,记者从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获悉,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联合发文,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的公共服务需求。
母婴设施配置率年底超80%
记者在民族滨湖路口的这间公共厕所看到,母婴室除了按标准装置有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还铺设了防滑地面。而且,从母婴室的整洁度来看,应该是有专人定期清洁和维护的。
根据《自治区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母婴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为满足群众对母婴设施的公共服务需求,积极营造生育友好的社会环境,各设区市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力争到2018年底母婴设施配置率达到80%以上;到2020年底,所有应配置母婴设施的公共场所和用人单位基本建成标准化的母婴设施。
各相关部门按照“谁管理,谁建设”的原则,明确母婴设施的建设管理职责,分工协作,做好母婴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维护和监督工作。
单位应建女职工休息哺乳室
刚生完二胎不久回单位上班的罗女士,每天上午和下午都会提前半个小时下班回家给孩子喂奶。她觉得,单位如果建有哺乳室就好了,加班时可以让家婆把孩子带来,不用担心因为孩子而影响工作。
《实施意见》提出,要推进机关、企事业用人单位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建设。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女职工休息哺乳室等设施。
另外,经常有母婴逗留的车站、机场、码头、地铁站、商业中心、医院、展览馆、公园、游乐场所、旅游景区、图书馆、影剧院、美术馆、博物馆(院)、大型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或日人流量超过1万人的,应当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独立母婴室;建筑面积在5千至1万平方米或日人流量超过5千人,有条件的应建立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的母婴室,并配备基本设施。对已建成的母婴室要按相关标准做好改造完善工作,使用面积无法改造的母婴室,要按相关标准做好设施配置完善等工作。
《实施意见》提倡用人单位、办公大楼等母婴设施对社会开放,为孕期、哺乳期的女性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贴心服务。
母婴设施建设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
在G72泉南高速宾阳服务区,从南宁回乡探亲的王先生和妻子一下车,就看到了母婴室的导向标志。母婴室布置温馨、设施齐全,有婴儿床、沙发茶几,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王先生夫妇连连点赞。
《实施意见》要求,母婴室应统一母婴设施标识,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鼓励通过互联网提供母婴设施位置查询服务,因地制宜设置母婴候乘厅(区)、母婴专座等。在乘车、登机和检票口针对孕期、哺乳期妇女,以及携带婴幼儿的乘客提供绿色服务通道或便利服务。
根据《实施意见》,各地各有关单位应落实属地化管理责任,将辖区内母婴设施建设作为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项目,作为卫生城市、国家A级旅游景区创建的重要评选条件,作为各单位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动员社会组织、团体和企业参与共建共管。
另外,公共场所的母婴室应做好日常管理、维护和使用情况登记,确保母婴设施整洁卫生、功能正常,使母婴室成为孕期和哺乳期母亲安全、舒适、卫生的私密空间,增强群众的幸福感和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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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母婴设施基本配置推荐标准:
1.面积一般不低于10平方米
2.防滑地面
3.带安全扣的婴儿尿布台
4.提供热水和洗手液的洗手台
5.婴儿床
6.便于哺乳休息的座椅
7.便于放置哺乳有关用品的桌子
8.电源插座
9.烧开水壶
10.垃圾桶
11.保护哺乳私密性的可上锁的门、帘子遮挡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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