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劳艳燕通讯员李斌)宾阳一男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肇事致人死亡。6月28日,宾阳县法院依法对该起案件进行判决,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覃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7日2时许,被告人覃某无证醉酒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宾阳县宾州镇临浦路由新宾方向往芦圩方向行驶,至宾州镇陆村头路段时,碰撞步行横过公路的被害人陆某,造成陆某经抢救无效于同日10时02分死亡,以及二轮摩托车损坏、覃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宾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覃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覃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部分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交警部门特别提醒广大司机,酒后驾驶摩托车极其危险,请勿抱有侥幸心理,安全文明出行才是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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