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宾阳县检察院依托检察技术优势,巧妙运用电子证据,以容留卖淫罪成功起诉了一名无客观证据指认的犯罪嫌疑人。
犯罪嫌疑人张某向谢某等人租赁宾阳县黎塘镇建设区9号房屋,用于经营“来得乐发廊”,并容留罗某等人在此处卖淫。2015年9月,宾阳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将张某等人抓获归案。
案件移送到宾阳县检察院公诉科后,案件承办人审查发现,张某对于容留卖淫的罪行拒不承认。张某的供述与房屋租赁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承办人认为如果不能查清这一事实,将不能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很可能让一个犯罪者逍遥法外。正在为难之时,该院技术部门向案件承办人提出,犯罪嫌疑人手机中可能存有相关犯罪记录,可以通过手机数据恢复提取系统对其手机进行取证。承办人采纳了这一建议。
今年5月11日,宾阳县检察院经过详细的数据恢复、鉴定分析以及专业取证,成功提取了包括已删除的短信、通讯录、通话记录、微信、QQ聊天记录等信息,并从中查找出275条相关信息,其中包含大量涉及案情内容的短信。市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将查找出的所有信息导出后制作了电子证据检验报告书,并交由宾阳县检察院公诉部门审查。
该案起诉后,在法庭审理阶段,公诉人凭借电子证据辅证,使所有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最终,法庭采纳了公诉人的指控,以容留卖淫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高宇蓝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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