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记者苑长军
吴某是宾阳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原局长,涉嫌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00多万元。1月26日,宾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天,该县纪委组织县直机关负责人、县人大代表等70人参加旁听,引以为戒。
指控
涉嫌受贿百余万元
据了解,1998年,宾阳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征用一块31亩的土地,打算建加油站,后因规划、审计等原因未能通过而一直闲置。2008年,时任宾阳县国土局党组书记兼宾阳县土地开发整理储备中心主任的吴某,与时任该中心副主任的陈某和某开发公司总经理覃某商量,将这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这家开发公司。覃某承诺事成后给予吴某和陈某(另案处理)各10万元。几个月后,在覃某的授意下,这家公司人员将10万元送给吴某。
然而,这只是吴某收受他人贿赂的一个缩影。据检查机关查明:上述公司开发宾阳县一块土地,但拆迁工作进展不顺利。2009年5月,该公司总经理覃某找到吴某和陈某帮忙,承诺事成后给予每人30万元。吴某亲自主持工作,加快拆迁工作。事后,覃某兑现承诺,支付好处费;2011年,谢某知道宾阳县有土地平整项目,找到吴某,打算承接土地平整项目。吴某答应帮忙,但要求谢某帮支付一套房子的首付款。事后,谢某为吴某的女儿支付购房首付款39.9万元。
记者了解到,2003年10月至2011年2月,吴某任宾阳县国土局党组书记,2011年3月至2013年3月任宾阳县国土局局长,后在广西某地产开发公司工作,系南宁市第十三届人大代表。去年6月份,吴某因涉嫌受贿罪被警方刑事拘留。检察机关指控,吴某非法收受他人贿赂119.9万元及一辆价值19.98万元的轿车,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
辩称借贷部分钱款
1月26日,宾阳县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上,吴某认为,他和谢某认识很久,是很好的朋友。他向谢某借39.9万元,用于支付他女儿的房款,这笔钱是借来的,不是受贿的。事后,他退还了这笔钱。
不过,证人谢某却称,他求吴某帮忙,事成后才给的钱,这笔钱是他行贿的钱款。
吴某的辩护人称,除了吴某以借贷的名义借来房款外,那辆小轿车仍登记在开发公司的名下,不应该算受贿财物。也就是说,吴某受贿金额不是138万多元,而是89万多元。
公诉方则认为,那家公司的人员购买轿车后,专门给吴某和陈某使用,但对方因此车超出公车标准不得不退回。事后,这家公司“补偿”吴某9万元,这就是受贿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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