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张当事人拍摄的“炫耀照”,掀起了一场全国关注的舆论风暴。
今报南宁讯(记者魏碧锋 段钦中 通讯员陈仕天)12月5日,轰动一时的网传“猎杀豹猫”事件(本报11月25日至28日曾作连续报道),有了最终结果。宾阳县委宣传部通报,经多方调查取证,网传照片确系豹猫,大黄和同村一名男子,因违法出售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黄氏兄弟大黄、小黄,因在整个事件发展中,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分别被行政拘留10天和5天。
“豹猫”事件扑朔迷离
当地曾通报称是“家猫”
11月下旬,有媒体报道称,西藏墨脱县有人布下大量钢丝套,猎杀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白鹤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豹猫。消息一出,西藏墨脱立马出面辟谣否认。经多日的舆论发酵,“猎杀白鹤豹猫”事件转向,有消息称,豹猫照片拍摄于广西。
11月25日,本报以《“猎杀白鹤豹猫”图片让广西“躺枪”?》为题,对此事进行了报道,并配发了一名男子抱着一只“豹猫”的网传图片。当晚,宾阳黄氏兄弟中的小黄致电本报,称照片中的男子是他兄长大黄,“豹猫”其实是“家猫”。
11月26日,记者多方调查发现,黄氏兄弟的“家猫”说法有明显缺陷,最终,黄氏兄弟承认了豹猫是“搞得的”。11月27日,本报刊发了追踪调查文章《宾阳男子称豹猫是“搞得的”》。事实真相本已大白,但也在当日,宾阳官方通过媒体发布的一份通报却引起了更大的舆论反弹,通报称,初步调查显示,大黄所报“豹猫”实为“家猫”。
11月28日本报以《别欺负我读书少 这明明就是老鼠》为题,再次对舆论热点进行了追踪,多级办案机关回应称,未发布调查结果,案件仍在处理中,一定会给社会公众一个可以信服的调查结果。
多方调查还原真相
涉案者承认是豹猫
持续发酵的“猎杀豹猫”事件,引起了区、市森林公安和宾阳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连日来,由区、市、县森林公安机关和宾阳县公安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12月5日,记者从宾阳县公安局了解到,调查中,办案人员调查走访了相关人员近30名,掌握了29份证据材料,事件真相终于清晰起来:
今年10月的一天晚上11时许,大黄带上自家养的猎狗到家附近的甘蔗地寻找猎物,最终猎狗咬死一只豹猫。当晚,大黄带着猎物回家,并通知同村好友黄某前来吃夜宵。吃饭期间,黄某用大黄的手机拍摄下了图片,并由大黄将图片上传至他的同学QQ群。
第二天,大黄和黄某用摩托车将豹猫驮到县城宾州镇街卖。豹猫净重9斤多,卖给了街上一中年妇女,卖得470元钱,除去中餐费用,每人分得230元钱。
网传的“猎杀豹猫”图片总共有4张,经查,仅有大黄抱猫一张图片属当晚黄某拍摄。经媒体报道后,大黄抱猫一图引起了最广泛关注。事发后,大黄十分害怕遭到查处,和弟弟小黄商量后,他们首先想到了拨打南国早报电话,试图将豹猫说成家猫,洗清与此事的干系。与此同时,在接受县森林公安初步调查时,黄氏兄弟也一口咬定是家猫。
不过,在大量的知情人说法和证据面前,11月29日下午,黄氏兄弟终于向办案人员承认了猎杀豹猫的事实。
涉案三人被处罚
其中两人被拘留
在森林公安处理方面,大黄因违法猎捕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处以1000元罚款;与此同时,大黄违法出售自治区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陆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240元,并处1000元罚款。根据相同情况,大黄同村好友黄某也因违法销售野生动物,被没收违法所得230元,并处1000元罚款。
在宾阳县公安局处理方面,该局新宾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因大黄、小黄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对大黄行政拘留十天,时间从2014年12月3日至13日;对小黄行政拘留五天,时间从2014年12月3日至8日。
宾阳县曾通过相关媒体发布初步调查结果,称网传豹猫实为家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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