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报来宾讯(记者黄必成 通讯员杜冬敏 夏全勇)以为县城建公司“问题不少”,手握重权的宾阳县检察院原检察长孙华生竟然以此为要挟,向城建公司索要价值上百万元的一套商铺。昨日上午,来宾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孙华生有期徒刑7年。
今年54岁的孙华生是宾阳县检察院原检察长,案发前任南宁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去年5月,孙因涉嫌受贿罪被调查,同年11月,自治区检察院指定由来宾市检察院管辖。今年7月5日,来宾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今报2013年7月11日第8版曾作报道)。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宾阳县检察院反渎局获悉,县城建公司将县城一块40亩大小、原本是公益用地性质的土地中的30多亩,改成商业和住宅用地性质进行开发。获此线索后,反渎局立即展开初查,并向检察长孙华生汇报,认为县城建公司已涉嫌犯罪。后来,南宁市检察院和宾阳县检察院两级反渎局联合展开调查,调查结果得知这块土地的性质变更,有县政府同意变更土地用途的批文,说明城建公司变更土地用途的行为合法。检察机关随即停止了调查。
检察院停止调查后,孙华生仍然认为县城建公司“问题不少”,自认为手中握着城建公司的把柄,于是打电话找城建公司的总经理覃某(另案处理)沟通,商定由城建公司送一间商铺给孙华生。2011年11月,城建公司找来一名包工头,让其假借申领工程款的名义从城建公司套出86万元,把其中50万元以孙华生母亲苏某购买商铺的名义存入城建公司账户。同年12月,城建公司和苏某签订购房合同,把位于宾阳县广场新区商业步行街一套两层高的商铺,作价50万元“卖”给了孙华生。
当年下半年,城建公司为解决公司员工住宿问题,在加高公司拥有的商铺的同时,也把相邻的孙华生商铺一起加高了两层。不过,商铺建成后,一直没有交付给孙华生使用。经相关机构鉴定,城建公司送给孙华生的四层高商铺总价值为105.57万元。
来宾市中级法院认为,孙华生身为宾阳县检察院检察长,利用职权索要城建公司一套价值105.57万元的商铺,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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