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卢建宁
在纪念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30周年的日子里,回顾民主与法制建设在广西的前进足迹,人们提到最频繁的一个词就是“立法”。立法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截至今年12月,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共508件,其中现行有效的209件,内容涉及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这些法规的颁布实施,有力地推动了我区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同时也为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重要贡献。
人大立法的丰硕成果,凝聚着我区历届人大及其常委会辛勤耕耘的心血和汗水。30年来,我区地方立法工作制度日臻完善,运行机制逐步健全,立法工作已经走上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的轨道。
风雨兼程30年,我区人大立法的探索和实践,值得铭记。
在探索中前进 硕果累累
我区立法从“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期,过渡到加快发展期,再到逐步完善期。广西改革开放的30年,始终伴随着人大立法前进的铿锵足音。
“改革开放之初,如何解决‘无法可依\’的问题,成为当时的重要任务。”自治区第五届人大常委会主任黄荣说,那时候,各项事业百废待举。而在健全法律体系和法律制度上,广西的民主法制建设正在起步。1980年7月,自治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实施细则》,这是新中国成立后广西较早的地方性法规,也是自治区人大设立常委会后制定的第一个地方性法规,写下了我区地方立法的新篇章。从此,我区民主法制建设,迎来了春天。
黄荣说,从1980年7月至1985年6月,是广西立法的起步探索阶段。这个时期,依据“有法比没法好”、“宜粗不宜细”的原则,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1件,批准南宁市地方性法规6件。这些法规既是地方人大立法工作的有益探索,又有效地促进和保障了我区经济社会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此后,我区立法进入了加快发展时期。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把“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国家加快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等内容写进国家根本大法。(下转第三版)
(上接第一版)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我区立法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加强经济立法是这一时期我区立法的特点。
那段时期,广西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时期,急需相关法律来推进和保障经济有序运行,经济立法占立法总数的相当大一部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立法工作与自治区党委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决策结合起来,以经济立法为重点,不断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保障和促进我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在维护市场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明确市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方面,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私营企业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法规;在加强行政管理、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方面,通过了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条例、民营科技企业促进条例等法规;在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和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方面,出台了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水文条例、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环境保护条例、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
“这些地方性法规为培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挥了积极作用。”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韦家能深有感触地说。
改革开放进入关键时期,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深层次矛盾和不同利益诉求在立法中越来越多地反映出来,通过立法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平的要求越来越强烈。这样的要求必然反映在立法之中。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在不断完善经济立法的同时,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尤其在近年来,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更新立法理念,加大关注民生、社会方面的立法力度。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制定了食品卫生条例、动物防疫条例、计划免疫条例等法规;为加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法律援助条例、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等法规;为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制定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防震减灾条例、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规;为促进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制定了教育条例、科学技术普及条例、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等法规。
为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对拟列入规划、计划的法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从源头上统筹兼顾、合理安排立法项目。从2006年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推行了立法指引制度,要求法规案的起草单位,就法规草案条文内容的立法依据、事实、理由等进行详细的书面诠释,并提供其他省、市相关立法经验等资料,以提高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的水平。
“法与时转则治,法与时宜则有功。”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早期制定的法规有的已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的实际需要,与国家新制定的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修改法规与制定法规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从1997年至2009年,为实施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监督法以及适应西部大开发、我国加入世贸新形势的需要,先后5次对我区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立、改、废相结合的工作机制逐步形成。
加强民族立法 突出地方特色
广西是全国5个民族自治区之一,又地处祖国西南边陲,具有较强的民族特点和地域特点。因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强调,立法要具有民族区域自治特色,具有广西经济和社会发展特色。“30年来,这个立法思想一直在指导着立法实践。”自治区第六届、七届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黄嘉说。
如何在立法上体现为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体制改革及改善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生活保驾护航,体现对民族地区人民群众的法律保护,一直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重点研究的课题。
自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实施以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及各自治县人大认真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民族地区地处边远、工农业生产薄弱、经济社会欠发达的实际情况,把民族立法的重点侧重于有利于加快经济建设方面,注意解决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在财政、金融和教育文化等方面采取必要的特殊政策,利用国家法律法规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优惠政策和灵活措施,把国家的整体利益与民族地区的利益有机结合起来,把国家法律法规的一些规定具体化或自主化,突出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特色,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特殊情况,保证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以体现宪法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至1992年12月,我区在全国率先完成了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制定工作,至2002年12月,全区各自治县自治条例的修订工作已基本完成。至2007年12月,制定了涉及库区移民、森林资源保护、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城镇道路管理等内容的自治县单行条例共9件。
地方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生命,是地方法规的灵魂,也是衡量地方立法质量和价值的一个基本标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把地方特色摆在了立法工作的突出位置上,结合我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认真选择立法项目,一些立法特色鲜明,走在了全国立法的前列。
我区是以壮族为主体的少数民族自治区,有壮、汉、瑶、苗、侗、仫佬、毛南、回、京、彝、水、仡佬12个世居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各民族创造了丰富多彩、特色鲜明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由于文化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受到破坏,就将永远消亡。2005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为我区优秀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能得到保护、传承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八山一水一分田”。石灰岩地层分布面积占我区总面积的一半以上,岩溶地貌广泛发育,这样的地形地貌使我区拥有许多风景优美的奇峰异洞及丰富的钟乳石资源,而人均耕地面积仅为0.78亩,低于联合国粮农组织划定的人均0.8亩的最低警戒线。因经济利益驱使无限度开采钟乳石进行倒卖,因房屋建设需要大量生产实心粘土砖作为墙体材料,对不可再生的岩洞及土地资源造成了毁灭性地破坏。2002年、2007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分别制定了钟乳石资源保护条例和新型墙体材料促进条例,推动了保护钟乳石资源和保护耕地资源工作。
民主立法 广纳民意
《立法法》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体现人民意志,这是立法之源,法律权威之本。人民才是法律的真正主人。法律的参天大树只有深深地扎根于民众之中,才能枝繁叶茂,永葆长青。增强立法的民主化和透明度,坚持立法依靠人民,保障人民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参与立法活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民主立法的不断探索中,把立法过程变为反映民意、体察民情、集中民智的具体实践。
自1999年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将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13件法规草案,在《广西日报》上全文公布,直接征求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的意见。自2002年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在我区主要新闻媒体和互联网上发布公告,向社会征集五年立法规划项目建议,累计收到立法建议项目618件。法规草案和公告发布后,引起了热烈反响,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纷纷通过来电、来信等方式,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热情参与立法项目征集工作,表现出了很高的参与热情。
围绕立法中的难点、重点、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针对性地开展调研,了解实际情况,听取基层的意见。在2008年研究修改私营企业条例修订草案和个体工商户条例修订草案时,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除了到宾阳县、柳州市、来宾市开展立法调研,召开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外,还走访了部分个体工商户,书面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收集到了大量宝贵的修改意见。
如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已经构建了基层调研、专家论证、座谈会、立法公示、立法听证、立法咨询等“开门立法”平台。广开言路,公开立法,成为近年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中一个经常性、制度性的做法,为广西人大立法质量的提高提供了坚实的民意基础和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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