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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成本 餐饮店竟偷用“老油”

来源:南充晚报 2020-04-01 01:33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 近日,营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邓某、郭某、 何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在营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2019年5月,被告人邓某、郭某开始在营山县经营一餐饮店,雇请被告人何某当厨师,主营火锅蛙、鱼头。邓某担任该店负责人, 郭某负责日常经营管理。2019年7月,邓某、郭某为降低成本、提升味道,指使厨师何某回收餐后废弃油脂, 提炼制作“老油”作为锅底原料,再销售给顾客食用。

营山县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邓某、郭某、何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其违法使用回收油制作锅底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同时其销售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对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侵害危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请求法院判令邓某、郭某、何某在省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3月底, 营山县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某、 郭某、 何某八个月、九个月、七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缓刑一年,并分别处罚金1.5万、2万、1万元。 被告人邓某、郭某、 何某向公益诉讼起诉人营山县检察院支付其经营额十倍赔偿金137276元,并在省级媒体上就其违法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朱臻 南充晚报记者 雍宏伟

律师说法

不仅违法还涉嫌犯罪

往火锅里面加“老油”不仅违法,而且涉嫌犯罪。四川明炬(南充)律师事务所主任岳建民介绍,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 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 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 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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