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密松、周翠华等人解冻民族资产系列诈骗案”法院二审判决已生效,营山县公安局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和人民法院的判决,拟对该案所扣押的涉案财物依法处理。请本案的被害人自通告后6个月内,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营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办理被骗资金返还事宜。通告期满后,对无人认领的财物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按照无主财物上缴国库。特此通告。联系人:王警官13388223634 陈警官15181708764办公电话:0817-8219025联系地址:四川省营山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营山县永安大道666号)营山县公安局2020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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