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
为决战决胜全县脱贫摘帽, 切实保障健康扶贫政策全面落实落地,经请示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就2018年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后,落实新增和减少人员健康扶贫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 落实新增贫困人员健康扶贫政策
(一)落实“财政代缴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政策。
1. 已在我县自行缴纳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费用的新增贫困人员,各乡镇造册报县医保局、县医保局核实汇总后报县财政局, 县财政局将代缴费用拨付至县医保局, 县医保局拨付至乡镇, 再由乡镇补助至贫困户个人, 确保财政全额代缴贫困人口参保费用。
2. 未参加我县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新增贫困人员, 县医保局立即按照县脱贫办名册进行参保登记, 县财政将代缴资金拨付至医保基金专户。
3.上述新增贫困人员,住院、门诊、11种慢病21种重病等医保待遇享受期为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
4.县医保局参保登记过程中,发现贫困人员身份信息错误影响参保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实,并及时将核实结果书面反馈县医保局,由县医保局衔接县脱贫办、县社保局按照系统权限进行修改。
(二)落实“县域内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个人支付比例控制在10%以内”政策。
1. 原已参保新增贫困人员,2018年1月1日至今在县域内进行过住院治疗的(以出院时间为准,下同),由各经治医疗机构按现行医疗扶贫保障政策一站式补报给贫困患者。 如新增贫困人员所留联系方式无效的, 经治医疗机构与所涉乡镇人民政府衔接, 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通知到位。
2.原未参保新增贫困人员,2018年1月1日至今在县域内进行过住院治疗的, 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理,并通知相关贫困户到经治医疗机构,由经治医院按照现行医疗扶贫保障政策进行补报。
3.原未参保新增贫困人员,2018年1月1日至今在县域外进行过住院治疗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清理,通知相关贫困户到县医保局, 由县医保局按照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报销。
4. 本次清理中发现的个别漏保贫困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实上报,财政补缴参保费用后, 县医保局及时落实待遇。
5.涉及大病保险补报的,由财保公司负责落实。
(三)落实贫困户“11种慢病21种重病”政策。
新增贫困人员所在辖区乡镇卫生院负责做好相关工作,对新增的贫困人员符合11种慢病或21种重病门诊维持治疗的,按规定程序审批纳入管理。
(四)新增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超过10%自付部分,由卫生扶贫救助基金按有关规定予以补报。
二、 做好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减少人员相关工作
本次贫困人口动态调整减少人员,县脱贫办提供名册,县医保局在医保系统中去除建档立卡贫困标识,保留基本医保待遇至2018年12月31日,原财政资助个人缴费部分不退回。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务必提高认识,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做好各项工作。县财政局及时组织资金,确保全额资助新增贫困人员参加2018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各乡镇、县医保局和县脱贫办务必无缝衔接、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全县贫困人员的贫困信息和医保信息准确无误;县医保局做好业务指导,确保各项报销费用支付到位; 县卫计局加强医院管理,确保补报等工作运行有序;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责任, 做好已参保新增贫困户退费、贫困户信息核对、宣传告知和通知补报待遇等工作, 确保健康扶贫政策落地落实。
(二)加强宣传,确保稳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务必加强政策宣传,督促村“三委”及帮扶力量做好宣传、 解释工作, 全面落实健康扶贫政策, 确保新增贫困人员百分之百享受医疗政策。做好减少人员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2018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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