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唐海奎 南充晚报记者 雍宏伟
本报讯 昨(17)日,记者从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营山县法院从小恶小乱抓起、从治乱治霸开始,做到有黑打黑、无黑除恶、无恶铲霸、无霸治乱,将斗争重点指向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营山县法院院长郑恩全介绍,截至目前,该院共受理涉恶案件4起20人, 其中2起已开庭审理并宣告判决,对违法犯罪分子形成了强有力的震慑, 为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营造了良好的舆论及社会环境。
9月12日上午,营山县法院在该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并当庭一审宣判一起聚众斗殴案件,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3个月至3年6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办案法官介绍,2017年12月22日晚, 营山县某中学学生谢某与同学彭某在晚自习课间发生纠纷, 谢某打了彭某。彭某遂通过QQ联系唐某某,哭诉自己被打了。 晚自习结束后, 唐某某、张某某等人在学校门口堵住谢某,对其进行殴打。谢某被打后,心中不服气,联系上唐某、陈某、严某、严某某等人。唐某到场后,多次打电话,让唐某某到一网吧“面对”。
当晚, 不甘示弱的唐某某遂与张某某等多人来到约定的网吧,与谢某、陈某等人对峙。 唐某某多次厉声呵斥谢某等人, 张某某捡起一根塑料水管击打严某头部, 严某就地捡起一个铁框抵挡并砸向对方,双方进行互殴。陈某持刀参与打斗,后将刀丢弃,被唐某某捡走并扔在河里。斗殴过程中,谢某持刀刺伤张某某。经鉴定,张某某为轻伤二级,严某、严某某为轻微伤。
营山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张某某、谢某、唐某、陈某、严某、严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本起案件系校园暴力犯罪案件,合议庭高度重视,先后两次开庭审理, 同时还委托营山县司法局对7名被告人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办案法官介绍,结合县司法局建议,该院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 依法一审判处唐某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谢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张某某有期徒刑2年3个月, 陈某有期徒刑2年2个月; 被告人唐某、严某某、严某被分别判处1年3个月至2年不等有期徒刑,同时宣告缓刑。
新闻推荐
□鲜润本报记者敬松“我患了肺性脑病,住院治疗共花费7.3万多元,多亏有了健康扶贫政策的支持,通过医保报销和救助,自付部...
营山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营山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