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 营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地沟油”案,依法以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杜某某、张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各处罚金15000元;同案被告人李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22日,被告人钟某某、杜某某、张某等人共同投资在营山县开了一家串串香店, 并领取了营业执照。2017年9月至2018年1月31日,钟某某、杜某某、张某为降低成本,按照他人传授方法采取回收餐厨废弃油脂再加工的方法,提炼“老油”; 授意厨师李某某提炼“老油”,并将其与“新油”混合后用于该店经营,销售给顾客食用。2018年1月31日,营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营山县公安局在联合检查食品安全时, 发现该店回收废弃油脂, 当场扣押作案工具及过滤油、食物残渣。
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钟某某、杜某某、张某、李某某使用餐厨废弃油脂熬制成“食用油”并销售给顾客食用, 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为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某、杜某某、张某、李某某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南充晚报记者 雍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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