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杨汉国)1月日,记者从营山县政府办获悉,为鼓励社会和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该县日前正式印发《营山县食品药品安全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有效期2年。
据了解,举报途径分为:来访举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网络举报,信函举报,其他形式举报。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和违法事实查证结果分为4个等级。举报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最低不低于元,最高原则上不得超过万元。其中,属于一级投诉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6%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元的,按元奖励。举报奖励对象限于实名举报。
《办法》规定:对举报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病死畜禽肉及腐烂变质原料、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利用回收食品回炉加工的“黑作坊”,私屠滥宰的“黑窝点”,将餐厨废弃物、废弃食用油脂和屠宰场点废弃物加工后作为食用油销售的,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举报的特殊举报,经查证属实,可适当提高奖励额度。除给予投诉举报人元的奖励外,再根据相应情形予以奖励。
举报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将按照《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双倍奖励: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加工食品,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加工、销售有毒有害儿童食品、乳及乳制品、肉及肉制品的;生产、经营、使用假药的;生产销售其他有毒有害食品的;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有重大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或者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认为需要奖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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