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报发 布公告查询网址:(www.scfzbs.com)蒋勤:本院受理原告郑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涪民初字第4351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陈世明、四川港浩管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军诉被告四川浩元瑞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浩元恒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王志元、刘秀芳及你们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在本院民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冯琳琳:本院受理原告张阳明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委托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7日上午9时在营山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营山县人民法院杨鲤百:本院受理原告曹荣生诉杨鲤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委托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16年7月28日上午9时在营山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营山县人民法院王瑞洪:本院受理原告陈小伟诉你追偿权、民间借贷纠纷两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川1381民初171、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瑞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小伟20000.00元,并从2014年5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还清为止。被告王瑞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小伟借款20000.00元,并从2014年2月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至还清为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李国富:本院受理苟玉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川1381民初73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刘光露、蒲华芳:本院受理苟玉付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6)川1381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阆中市人民法院被申请人李琼芬,女,汉族,生于1968年7月3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七里办事处马池村3组,原住四川省阆中市五马镇董家营村14组9号:本院受理申请人莫治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李琼芬失踪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16)川1381民特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李琼芬失踪。
阆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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