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将到来的6.1儿童节,是熊一霖女儿10岁的生日。今年,熊一霖可以好好陪陪女儿了。
今年4月5日,熊一霖拿到了南充中院的终审判决书。从一审被判10年到终审被判无罪,熊一霖说,终于可以开始新生活了。
四年间经历三次审判,熊一霖的经历犹如过山车一般。而其中值得关注的是,这起案情并不复杂的故意伤害案件,为何前后判决差异如此巨大。在采访中,记者也查看到前后三次的判决书以及判决书中对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的评判。
与执法人员抓扯对方两天后死亡
5月16日,熊一霖与父亲熊正富、母亲石映莲带着锦旗来到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感谢鉴定所的专家证人为自己的案子出庭。“我们已经有四年没有好好过春节了。”说起熊一霖的案子,熊正富流下了眼泪。
2013年1月9日11时,熊一霖的父母到营山县建设局反映问题。当时,熊一霖正准备去接女儿放学。熊一霖接到父亲电话,电话那头有些嘈杂,像是吵架。因担心父母,他立即赶往营山县建设局。在该局二楼过道处,熊一霖以执法人员钱少雄骂了自己父亲为由,与其理论,两人发生口角和抓扯。
后来法院查明,熊朝钱头部打了一拳。但熊一霖说,自己当时被人抱住,无法打到钱少雄,是钱少雄踢了自己一脚。
1月10日上午,钱少雄觉得头痛,到营山县人民医院检查,颅脑CT检查结果显示,未发现异常。1月11日上午,钱少雄驾车搭同事黄某等三人下乡镇检查,行驶至营山县双流镇三村四社一路段时突然昏迷,车辆失控撞到路边树上。医生赶到后,确认钱少雄已死亡。
当晚,熊一霖从亲戚处得知警方在找自己,就主动来到营山县公安局。“我听说钱少雄死了,警察在找我。我就想不管怎样,我还是去说明情况。”熊一霖告诉记者,自己并不是去自首,只是去说明情况。
四年三次判决从获重刑到无罪
从2013年1月11日到派出所反映情况到2015年9月7日取保候审的两年八个月里,熊一霖没有回过家。“完全出乎我的意料。”熊一霖在采访中告诉记者,他原以为说明情况就能回家,没想到自己会在看守所呆上900多个日夜。一审:被判故意伤害罪获刑10年
2013年8月27日,蓬安县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向蓬安县法院提起公诉。
2013年10月12日,蓬安县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庭审中,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所长王能义以有专门知识的人身份参加了庭审。王能义在法庭上说,钱少雄在事发当天可以自行行走和饮食,第二天检查证明钱的头颅没出血,颅骨没骨折,也没记载有血肿。据此,王能义提出,钱在纠纷两天后发生意识障碍,是一种急性颅内出血,死因认定错误。
但王能义的说法没有得到法院认可。期间,熊一霖一家提出要对死者钱少雄重新进行尸检。但因尸体已火化,最终没能对尸体进行重新鉴定。
2014年8月6日,蓬安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熊一霖在与钱少雄的纠纷中,拳击钱的头部,导致钱在随后的出差途中出现昏迷,并最终因颅脑外伤后致迟发性颅内出血死亡,熊一霖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蓬安县法院判决,熊一霖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同时,附带民事赔偿共计23897.5元。上诉:发回重审未改变一审结果“他的死与我没有任何关系。”熊一霖提起上诉。
2014年10月30日,南充中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蓬安县法院的判决,将案件发回蓬安法院重审。2015年6月9日,蓬安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与第一次判决时一样的判决。
蓬安县法院判决后,熊正富给蓬安县法院相关负责人发去了短信提出案件疑点,并表示自己一家将坚持上诉。“如果真的犯法,我们认罪服法,但我们一直坚信他是无罪的。”熊正富说。终审:难以排除合理怀疑改判无罪2015年9月7日,熊一霖被取保候审,这让全家人看到了希望。
从2013年熊一霖出事后,熊正富夫妻坚信儿子无罪,多方奔走,找过不少专家和律师。老两口也多次到相关部门反映情况。“我们走到一个地方就买书,学了不少法律知识和法医学知识。”石映莲告诉记者,几年来,她总要依靠安眠药才能睡上一两个小时。而曾经体重75公斤的熊正富瘦到了不到60公斤。
今年初,南充中院再次开审熊一霖故意伤害案。最终,南充中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的证据不能得出熊的击打与钱的死亡结果存在唯一结论,且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未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据之间存在诸多矛盾,难以排除合理怀疑。
基于以上原因,南充中院认定熊一霖构成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今年年初作出撤销原判,改判熊一霖无罪的判决。
案件尘埃落定将申请国家赔偿
熊一霖案现已尘埃落定。熊一霖说,接下来,自己将回到原单位继续工作,而他们一家也将申请国家赔偿。“6月1日是我孩子10岁的生日,今年终于可以陪她过生日了。”采访结束前,熊一霖告诉记者。
熊正富向记者透露,为感谢南充中院的公正审判,他们制作了锦旗,准备下周送过去。对于这次来求实司法鉴定所送锦旗,石映莲表示,“王所长给了我们很多帮助,让我们看到了希望”。
对案子的改判,王能义在接受记者采访说,专家证人出庭是一个重大突破,通过对鉴定意见进行监督,可以有效避免冤假错案,保障合法权益。
同时,他也表示,现在专家证人出庭还比较少,建议完善专家证人出庭制度及保护制度。
争议焦点>>>
看似简单的案情,为何刑事司法过程长达四年?而在历经了三次审判后,为何有完全不同的审判结果?记者在查看了蓬安县法院和南充中院的判决书时看到案件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
是否击打头部并致其撞在墙上?
在三份判决书中,首个争议点均是熊一霖究竟有没有击打钱少雄头部并致其撞击在墙上。最终,南充中院认为,能够直接证实钱少雄被打后头部撞到墙上的只有一人,但该名证人和钱系同事关系且与本案又有利害关系,其证言的真实性及证明力较弱。结合现有其他证人证言,法院认为仅可确认熊打了钱的头部,无法认定钱头部撞击到墙上。
熊一霖的行为是否与钱少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
蓬安县法院一审判决书认为:钱少雄是在昏迷后才出现交通事故,车辆受损但钱少雄的头部并未受到撞击。且相关证据显示在钱少雄与熊一霖发生纠纷后至昏迷这一时间段没有受到第二次外力,因此,蓬安县法院在两次审理中,均认为熊一霖用拳头击打钱少雄头部与钱少雄在出差驾车途中出现昏迷的后果存在客观上的因果关系。故熊一霖对钱少雄的死亡结果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南充中院的判决书中,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熊的行为与钱死亡有无因果关系。判决提到,本案的多名证人,包括钱的妻子,都没证实钱后枕部有问题。而钱右眼眶出血、右肝淤血,交通事故后车内无后视镜,且有证人证明车辆当时撞击力度大,不排除钱与车辆碰撞的可能。因而,现有证据无法得出熊的击打是直接造成钱死亡的唯一性、排他性结论。
司法鉴定意见为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南充中院的判决认为,关于钱少雄死亡原因的鉴定中,重要检材脑、肝组织来源真实性、合法性无法确认,故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判决书称,“检察机关出示的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侦查机关制作的尸检笔录中未记载对钱少雄脑、肝组织进行了提取,却在随后的鉴定意见中出现了对脑、肝组织的检查分析记录”。因此,南充中院在判决时认为,脑、肝组织检材来源的合法性、真实性无法得到确认。由于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可信度较低,因此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本报记者赵文
新闻推荐
10月24日,营山县茶盘乡举行“人大代表之家”授牌仪式,这标志着该乡“人大代表之家”正式成立。当天,笔者来到该乡“人大代表之家”,看到了整洁的办公室、配套的办公设施,墙上挂着健全的规章制度、办公...
营山新闻,讲述家乡的故事。有观点、有态度,接地气的实时新闻,传播营山县正能量。看家乡事,品故乡情。家的声音,天涯咫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