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帮着签了一下名字,怎么会惹上这样的麻烦?无缘无故债务缠身。”11月30日,记者从南充市营山县法院获悉,家住营山县消水镇的张老汉万万没有想到,他只是帮着亲戚在办理贷款时签了名字,却成为被告,被债权人告上法庭。
年过六旬的老张,是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守着自己的几亩地过日子。这几年政策好,周围的人无论外出务工还是做生意,日子都过得宽松起来。
张老汉有个侄儿张越,眼见亲友发家,也琢磨着做生意,找门路,但眼下最重要的是资金问题。于是,张越恳请老张帮忙在银行贷款办酒楼,并承诺盈利后多少给老张“考虑一点”。
由于二人本是亲戚,且张越一个劲地承诺不用老张承担责任,只是帮着签名,老张没有多想,欣然同意了下来。2013年,二人到银行办理了贷款手续,贷款12万元,老张在借款人处签字,张越作为担保人签字。
转眼借款到期日已近,而张越的酒楼生意萧条,并没有多少盈利。银行为了收回贷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张及张越偿还贷款。
案件审理中,老张陈述,在银行的贷款虽然有自己的签名,但钱不是自己用的,自己也是“替名贷款”,无缘无故成了“替罪羊”。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提供的借款申请、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上有老张的签名,借款合同真实、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借款义务,被告也应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的义务,老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老张归还在银行的借款12万元,被告张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替名贷款”事情的发生,不仅会产生金融信贷不良现象,也将给替名贷款的人带来沉重的损害。为了避免此类事件的再发生,当事人必须明确法律后果,丰富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这才是关键所在。(文中人物系化名)(何俐辉 南充晚报记者 马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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