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雍宏伟)12月15日,记者获悉,10月,营山县人民检察院与营山县人民法院会签《关于办理简易程序刑事案件连续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合并审理的实施意见》,进一步简化简易程序,使轻微刑事案件办理效率大幅提升。
14日上午,营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某殴打他人案。营山县公诉机关现场负责人称,当天,营山县公诉机关和法院合并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同一公诉人、同一审判组织一天审结三起案件。这是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营山县人民检察院进一步简化简易程序,提升刑事审判效率,结合基层检察院实际办理刑事案件结构比例,与营山县人民法院会签了《关于办理简易程序刑事案件连续审理、轻微刑事案件合并审理的实施意见》的一个缩影。
该《实施意见》规定,在同一时期内(以20天为限)针对判处拘役及以下刑罚的简易程序案件,在征得所有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以同一公诉人、同一审判组织在同时对所有案件进行一并审理,但需针对各自的事实予以调查及辩论。同时该《实施意见》也明确了,针对同一时期内(以40天为限)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刑罚的简易程序案件,以同一公诉人及同一审判组织对每一案件连续不间断进行审理。单次开庭可一次性合并审理判处拘役及以下刑事案件5件以上,单天可连续审理3至5件可能判处有期徒刑的简易程序案件,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基础上,大幅提升了办案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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