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山县一米粉店老板贪便宜,在明知是赃车的情况下购买了一辆摩托车。日前,记者从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判处该米粉店老板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53岁的王素华(化名)系营山县回龙镇人,经营着一家米粉店。2014年2月25日,王素华花400元购买了王宇(化名,已判刑)盗窃的一辆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值3395元。
2014年3月28日,王素华被营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素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6月29日向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王素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称自己没读过书,不懂法律,请求法院轻判。
根据王素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人王素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南充晚报记者马晓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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