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张蓉萍
营山男子王某去世后,其前妻吕某办假证冒充王某妻子,到公证处办理公证,并通过营山县房管局,将王某与妻子周某的房产登记在自己儿子名下。周某获知此事后,一纸诉状将营山县房管局告上法庭。
昨日,记者从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经过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撤销营山县房管局的房屋产权登记。
瞒天过海 前妻变更产权
王某与吕某于1984年1月9日离婚,婚姻存续期间,育有儿子王某军、王某林。离婚后不久,王某与周某登记结婚,同年生育一子取名王某华。
1994年,周某与王某在营山县城修建住宅一处,但没有办理房屋产权登记。6年后,王某因病去世。2004年,周某与其子王某华移居成都生活。
2008年底,吕某提供虚假证明、身份信息,隐瞒周某、王某华存在的事实,与王某军一起到公证处骗取公证文书,并以王某妻子的名义,放弃对王某房屋的遗产继承权。其后,王某军拿着公证书及相关证明文件,到营山县房管局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将该套房产转移到自己名下。
发现情况 母子状告房管局
2014年,登记在王某军名下的房屋被纳入营山县棚户区改造范围,王某军与改造实施方签订了《棚户区改造房屋协议》。
同年11月,周某与王某华得知此事,遂向相关部门反映了事情真相,并向营山县房管局申请撤销王某军的房屋登记行为。
营山县房管局在接到周某母子的请求后,答复称,周某母子既没有申请更正登记,又没有申请异议登记,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故作出不予撤销登记的行政决定。
营山县房管局同时认为,周某母子仅仅依据公证书就要求撤销房屋登记,在法律上站不住脚。
周某母子接到营山县房管局的决定后不服,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
开庭审理 法院判决撤销登记
经开庭审理,营山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诉争之房屋应属于本案原告周某与丈夫王某共同财产。现王某已经死亡,则属于王某的部分为遗产,应当由其继承人周某及王某军、王某林、王某华继承。由于第三人王某军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证明给被告营山县房管局,且被告在主要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情况下,将此房屋登记给第三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原告的财产所有权和继承权。
据此,营山县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撤销营山县房管局营房权证营房字第×××号房屋产权登记。
日前,营山县房管局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营山县房管局已经严格执行法院的判决内容,撤销了登记在第三人王某军名下的房屋产权登记。
■律师评说
南充日报社法律顾问、 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智鹏: 本案中争议的焦点在于, 营山县房管局将涉案房屋登记在王某军名下的这一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背法律的规定, 是否应当予以撤销。
本案中,王某军及其母亲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了公证书后,在房管局办理了产权登记,但房管局在进行产权登记时应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申请资料的原件,并应要求申请的双方亲自到场。公证书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效法律文书,房管局因有公证书而忽略要求申请人亲自到场进行身份信息等资料真实性的核查,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样的行为也使本案原告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应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法院的判决是于法有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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