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周晓琪)为争打麦机,两村民起争执。抓扯中,一人下颌被打断。为逃避法律制裁,伤人者张某外出打工四处躲藏。逃亡9年后,不堪忍受东躲西藏日子的张某选择了自首。昨日,记者从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张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张某今年47岁,是营山县一位普通农民。2014年11月4日,张某在户籍地派出所自首时,向民警谈起9年逃亡的日子时,他泪如雨下。“这种有家不能归,活在黑暗里的日子,我受够了。”张某说,2005年5月25日下午3时许,他和同村人欧某为争夺打麦机引发纠纷。盛怒之下,张某用拳头将欧某右面部下颌打断。欧某被送至医院,医生诊断为轻伤二级。
事发后,张某为逃避法律责任,背井离乡四处逃亡。此后的9年间,他一直靠在外打工维生。由于不敢使用真名,不敢使用身份证,张某在外期间一直寄人篱下,受尽窝囊气,9年逃亡的日子让他痛苦不已。“因为一时之气,伤害了别人,造成这种伤害后,又不敢面对。”张某称,如果当时他勇敢承担自己该承担的责任,结果就不会是如今这样。
“这9年,我最想见的就是家人,逃亡的日子,不知何时才是尽头。”由于不堪逃亡路上的孤寂、惶恐,去年10月,张某主动到户籍地派出所自首。为争取宽大处理,张某赔偿了欧某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取得了欧某的谅解。
去年12月15日,检察机关指控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去年12月24日,营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庭审中,张某自愿认罪,对自己当年的冲动行为后悔不已,并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日前,记者从营山县人民法院了解到,张某在与人发生纠纷中,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其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张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罪行、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对方谅解,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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