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唐海奎 记者 郑钦豪)前些日子,营山县一男子酒后驾驶摩托车被交警挡获。昨日,记者从营山县人民法院获悉,经过法院一审认定,该男子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今年9月26日,54岁的蒋易魁 (化名)骑着摩托车到县城办事。当天中午,便和朋友在县城一家火锅店吃饭。吃饭时,蒋易魁喝了不少酒。饭后,一脸通红的他骑着摩托车回家。当摩托车行至三星路时,被执勤的交警拦了下来。交警当场对蒋易魁进行酒精测试,仪器显示其酒精含量已达醉驾标准。随后,交警将他带至医院进行静脉血液抽样鉴定,其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1.5mg/100ml,超过醉驾标准2倍多,公安机关随即将其刑事拘留。
10月13日,检察机关指控蒋易魁犯危险驾驶罪,向营山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营山县人民法院于10月17日对本案公开 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蒋易魁悔恨不已,对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认罪。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易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该院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判处其拘役2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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