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购买一辆奥迪轿车,与侯某和万惠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万惠公司向张某出借39.6万元购车,但该公司并未借钱给张某,而是让侯某有关联的通产公司成都青羊分公司与张某签订合同,租赁该公司一辆奥迪汽车, 张某在4年内还清借款后,再将登记在通产青羊分公司名下的这辆奥迪车过户给她。不料到手的却是一辆“泡水车”。 因相关格式合同明显对张某不利,一审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张某支付相应租赁费用。 她不服该判决,上诉维权。南充中院二审日前判决通产公司退还张某交纳的相关费用,并赔偿9万元损失。
分期付款买车变“租车”
仪陇县妇女张某,为分期购买一辆奥迪车,于2016年12月与广东通产汽车服务公司(简称通产公司)法人代表侯某和广东万惠投资公司(简称万惠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侯某通过万惠公司向张某出借39.6万元用于购车, 借款期限为48个月,并将购买后的车辆登记在通产公司成都青羊分公司(简称通产青羊分公司)名下作为借款担保, 张某每月向通产青羊分公司支付借款本息及居间服务费13398元。
随后, 张某又与通产青羊分公司和万惠公司签订《车辆租赁服务合同》,约定租赁期满且支付完毕所有租赁费后,将该车过户给张某。 该格式化合同第八条约定, 张某无权以租赁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解除本合同。随后,通产青羊分公司向福建越海驰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买奥迪特价车一辆,由万惠公司向驰风公司转款39.6万元。
收到“泡水车”却不能解除合同
张某向通产青羊分公司支付了前期费用79200元及第一个月费用13398元。2017年1月9日下午,张某接到新车后,当场发现这辆车有质量问题。 经阳光车网检测, 这是一辆发生过事故并在水中浸泡过的车子。
张某认为通产公司、 通产青羊分公司和福建越海驰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恶意串通对她进行欺诈, 遂向仪陇县法院起诉三家公司,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判令被告向其赔偿3倍购车款118.8万元, 支付鉴定费19800元, 赔偿误工费等10万元。
仪陇县法院一审认为,张某与通产青羊分公司构成融资租赁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通产青羊分公司不对争议车辆负瑕疵担保责任, 同时根据张某与通产青羊分公司达成的《车辆租赁服务合同》 约定,张某无权以租赁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该院一审判决张某向通产青羊分公司支付逾期5个月租金66990元。
霸王条款无效二审胜诉
张某不服,向南充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二审认为,张某的真实意思是想购买一辆奥迪汽车自用,并不存有租赁和仅仅使用的想法及行为。 通产青羊分公司、通产公司、侯某、万惠公司具有关联性,本案相关合同也具有关联性。《车辆租赁服务合同》格式条款第八条关于“张某无权以租赁车辆存在质量问题为由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内容,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该条款免除了通产青羊分公司的责任,加重了张某的责任,排除张某的主要权利,应视为无效。法院认为通产青羊分公司与张某形成买卖合同关系, 张某请求解除该合同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因无证据证明被告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法院对张某要求三公司按购车款的三倍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未予支持。
日前,南充中院终审判决解除通产青羊分公司与张某签订的《车辆租赁服务合同》,通产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张某返还前期费用79200元及综合费用13398元, 鉴定费19800元,并赔偿损失9万元,张某向通产青羊分公司返还案涉奥迪汽车。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明显不公的格式化条款无效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内容无效”。本案二审法院认为被告通产青羊分公司违反了该项规定, 故判决案涉租赁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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