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仪陇县大仪镇某村民办教学点负责人王某,在上课时用竹片惩戒一个调皮孩子时,竹片的断片导致前排一女孩右眼睛受伤,成为七级伤残。女孩起诉王某和大仪镇小学, 索赔51万余元。日前,仪陇县人民法院一审依法判决王某赔偿受伤女孩30万余元, 大仪小学赔偿7万余元。教师惩戒调皮学生 前排女孩无故遭殃
王某, 是仪陇县大仪镇某村民办教学点的负责人。 该教学点系民办非营利性质, 自收自支和享受财政资金支持,由大仪镇小学管理。
2017年12月21日上午,第二节课上课期间, 班上一个男生不认真听讲,王某用竹片惩戒他时,竹片断裂, 断片飞溅到前排一个女孩张某的右眼处,导致张某右眼受伤。王某赶紧将她送到仪陇县人民医院治疗。因为伤势较重,又先后转到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治疗。华西医院诊断为右眼角巩膜裂伤。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构成七级伤残。学生状告教师学校 被告请求减轻责任
2019年1月15日,在父亲与律师的代理下,女孩张某与老师王某和、大仪小学对簿公堂, 仪陇县法院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张某诉称, 她是王某的学生, 王某用竹片惩罚坐在她后排的学生时,因竹片断裂,断片飞溅到她右眼处,导致右眼受伤,先后在多家医院治疗, 被确诊为右眼角巩膜裂伤,经司法鉴定为七级伤残。她的合法权益遭受侵犯, 王某应当予以赔偿; 大仪小学对王某应有监督、管理、指导义务,王某的履职行为后果应由大仪小学承担, 二被告应当对其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其各项费用共计511304.27元。
对此, 被告大仪镇小学辩解称:张某受伤是王某惩戒学生不小心导致的,应当由王某承担责任,大仪小学不应作为本案被告。王某所在的教学点是民办教育办学点, 大仪小学是公立学校。王某所在的办学点与大仪小学在人事和经济上是各自独立, 办学点是自收自支,办学点的教师安排,大仪小学不负责管理。伤害事故发生了,但王某主观上无故意,应当减轻王某的责任。
事故发生后,王某悔恨莫及,他在法庭上说:“这个事故是我在正常教学活动中发生的, 因后排的学生不认真听课,我进行批评教育,但没有体罚打骂学生, 批评过程中竹片的断片飞溅导致张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我一直配合治疗, 我是农村教师, 赔偿能力不足, 村民办教学点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教学教务管理、学籍、保险、教学器具的使用、上课安排等,确实都由大仪镇小学进行管理和实际操作, 并且大仪镇小学之前也在教学点的费用中扣除了每生5元的学籍管理费。” 王某要求应按照农村居民相关标准计算张某的相关损失。
小小举动后果严重教师被判赔30万元
仪陇县法院审理后认为, 本案原告张某在王某负责的民办教学点读书期间,王某用竹片惩戒其他学生时, 造成张某右眼遭受损害。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王某教学过程中教育方式不当, 存在过错且系直接责任人; 大仪镇小学作为该民办教学点的管理责任主体, 在对该民办教学点履行管理、指导教育教学方面的管理职责时,存有疏漏,对张某上课期间右眼遭受损害,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该民办教学点的负责人王某和承担管理职责的大仪镇小学均应对张某因右眼损害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法院酌定王某承担80%的责任,大仪镇小学承担20%的责任,张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
张某的损失共计377841.33元, 由王某赔偿302273.06元, 由大仪镇小学赔偿75568.27,扣除王某已支付的部分,还应赔偿290987.55元。
近日,该院依法对本案作出了判决。
体罚学生造成伤害教师和学校应承担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 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民办教学点负责人和学校对学生受伤均有责任,故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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