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了解,2015年11月,王某驾驶其所有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通过保险公司,王某获得部分损失理赔。当年12月,王某又向仪陇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由于工作原因每天离不开交通工具,交通事故发生后,她在租车公司租用了一辆轿车,每天租赁费用400元,要求交通事故责任方赔偿其修车期间租车的费用。王女士还向法院提供了落款时间为2015年12月2日的租车合同一份作为证明。
今年5月初,仪陇县人民法院执法人员在调查中发现,王女士所租赁的轿车的机动车行驶证上,载明该车的注册时间为2016年9月19日,这意味着,王女士租车时该车并未注册,其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存在重大疑点。
随即,执法人员对王女士的丈夫进行询问。询问中,王女士的丈夫承认并未租赁轿车,租车合同实为伪造。由于王某为达到胜诉目的,在诉讼中违背诚信原则,隐瞒案件事实真相,伪造、提交虚假证据,扰乱法院的正常审理秩序,妨碍民事诉讼,仪陇县人民法院依法对王某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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