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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路上遭遇车祸 农民工因工死亡获“双赔”

来源:南充日报 2016-11-17 00:00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记者 雍宏伟)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时,公司员工可否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赔偿?11月15日,记者从仪陇县司法局获悉,该县法律援助中心成功帮助杨某讨回公道,其儿子因工死亡最终获“双赔”。

仪陇县人杨某今年63岁,他的儿子初中毕业后就到上海务工,一直在某公司当保安。2015年6月7日,杨某的儿子上夜班,次日早晨下班后,在骑电动车回家途中不幸遭遇车祸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承担全部责任,杨某的儿子不承担责任。事后,肇事车车主向杨某赔偿了15300元、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了434802.2元。杨某儿子工作的公司曾为其购买了意外保险,保险公司为此赔偿了50000元。杨某回到仪陇老家后,当听说他儿子的事故属于工伤事故,还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赔偿时,遂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

仪陇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仔细记录了老人叙述的事情经过后,召集援助中心律师集体讨论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第二款规定:“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于第二款非常明确地规定劳动者向第三人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应当支持,所以,当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待遇发生竞合时,公司员工可以依照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获得赔偿。

由于杨某儿子务工地在上海,为了更快捷有效地办理该案件,仪陇县法律援助中心派出了办案经验丰富的律师承办此案。律师为杨某儿子申请了工伤鉴定,今年4月,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了工伤认定通知书认为:“杨某的儿子于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现认定为工伤。”该律师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丧葬补助金28152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02890元。劳动人事争议委员会依法作出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623900元。杨某儿子工作的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经过各部门多方协商后,双方当事人最后达成一致协议,此案以调解方式结案,即杨某儿子工作的上海某公司向杨某分期分批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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