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年男子将自己的奔驰轿车质押给他人后,向对方借款45万元, 后偿还了33.5万元。因余款未还,对方在未经中年男子同意的情况下,将奔驰车擅自质押给他人,最终未能将车收回。一二审法院判决质权人赔偿中年男子车辆与欠款之间的差价14万余元。
擅自处理质押车辆 涉嫌违法成被告
54岁的杨某和35岁的王某都是西充县人。 杨某有一辆奔驰S350小轿车。因为他经商周转资金不足,2016年11月3日,杨某将这辆奔驰车质押给王某,向王某借款45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2017年1月15日,杨某向王某还款33.5万元。 后来杨某没有偿还余款,王某便将质押的奔驰车又质押给他人,向对方借款16.5万元。杨某知道此事后,催促王某还车未果, 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方认为双方属于经济纠纷,没有立案。
2018年1月3日, 杨某向西充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奔驰轿车, 并赔偿损失1万元。 一审判决王某返还奔驰车。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杨某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他已清偿王某借款45万元为由,驳回杨某的诉讼请求,同时认为王某属于违法使用质押物,杨某可另案主张权利。
原告索赔质押物损失 被告辩称是授权处分
2019年10月,杨某再次起诉王某, 将其告上顺庆区人民法院, 请求判决王某赔偿其质押财产损失50万元, 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立案受理后,2019年10月28日, 杨某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向顺庆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价格评估申请。2019年11月20日, 四川荣诚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鉴定评估报告,案涉奔驰车在评估基准日2019年7月25日的评估价值 为329800元。
本案一审庭审时, 原告杨某表示, 自己已还清王某的欠款,而王某擅自处置质押物,多次变卖质押的奔驰车, 对自己造成损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而被告王某则认为,他在质押奔驰车期间,一直由自己保管这台车。因为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有过约定,如果王某在借款到期后联系不上杨某, 可对质押的车辆进行处理, 因此他处置该车属于授权处理。王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质押车辆失去控制 法院判决赔偿损失
因本案诉讼期间,《民法典》尚未实施,法院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对本案进行了评判和裁决。
针对双方的控辩意见,顺庆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王某作为质权人,未经出质人杨某的同意,擅自将质押物奔驰车进行处分,应当对杨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杨某的车辆价值经评估为329800元, 因双方借款尚未结算, 法院认定杨某尚欠王某借款115000元及利息69643元,用车辆的价值抵扣后王某仍应赔偿杨某的车辆损失145157元。
2020年9月,顺庆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王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杨某145157元。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期间, 王某称自己能追回该质押车辆, 法院限期要求王某追回该质押车辆。 但在规定期限内,王某没能追回车辆,并认可该车已失去控制。日前,南充中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擅自处分质押财产造成损失应当赔偿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物权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 未经出质人同意, 擅自使用、 处分质押财产,给出质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质权人王某在未经出质人杨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其质押的车辆质押给他人,最终无法收回, 给出质人造成了损失,故法院判决其赔偿相应损失(扣减对方应偿还的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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