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在钓鱼时, 钓竿被鱼拖入水中, 他下水捞钓竿时不幸溺亡,其家属将鱼塘所有人村委会和承包经营者以及与死者一同钓鱼的王甲(化名)告上法庭,向三被 告 索 赔 37 万 余元。昨(8)日,记者从西充县人民法院获悉, 该院驳回了死 者 家 属 诉 讼 请求。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结伴钓鱼 下水捞钓竿溺亡
青年男子王某及其堂兄王甲, 相约2020年5月23日到西充县某乡境内的一处鱼塘钓鱼。
当天下午5时许,王某忽然发现钓竿被鱼拖进了鱼塘中。 据王甲事后讲述,王某当时对他说,他要下水把钓鱼竿捞回来, 估计钓到了一条大鱼。王甲便劝阻王某,但王某说自己会游泳, 随后跳进了鱼塘。“先我看见他还浮在水面上的,过了一会儿,就见他脑袋和身子都沉进了水里, 只有两只手在水面上拍打着, 我便急忙下水去救他,但鱼塘水太深了,我捞了半天也没找到他, 自己也实在累得不行了, 只好游到了岸边。”王甲说。
上岸后,王甲立即拨打110报警,警察到场后组织人员施救,但没有找到王某。3天后, 王某的尸体自行浮出水面,被打捞上岸。
家属起诉索赔 各被告均称无责任
王某家人在事故发生后将鱼塘所属的村委会、 鱼塘承包人李某以及当天和王某一同前去钓鱼的王甲告上西充县法院, 请求判决3被告赔偿各项损失37万余元。
对此,被告村委会称,鱼塘承包给李某,合同是合法的,且不涉及养鱼、钓鱼,所以该事故与村委会无关。王甲在法庭上称,自己当时已尽到告知义务和救助义务,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但出于人道主义, 愿意给予4万元的补偿。鱼塘经营者李某则表示, 他在鱼塘边立有“注意安全,严禁戏水”的警示牌,自己没有任何过错,同时出于人道主义考虑, 愿意给王某家人补偿2万元。
溺亡属意外事件 各被告无过错不担责
西充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后认为, 案涉鱼塘已由村委会承包给李某,不存在过失,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王甲在王某下水捞鱼竿前已对其进行劝阻,在王某溺水后也及时下水进行救助, 已尽到自身的提醒、 救助义务,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作为承包经营者, 在鱼塘显著位置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 王某溺水属于意外事件, 故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1月下旬, 西充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上诉期满后,原被告没有上诉,目前本判决已经生效。
朱臻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公共场所已尽安全保障义务无须为他人损害后果担责
全 省 十 佳 律 师 事 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 商场、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 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在此亦提醒市民,要把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在明知有巨大风险,却不听他人劝阻、警示牌警告的行为,其损害后果要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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