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一名男子醉酒后,朋友为他请了代驾,中途他去见朋友让代驾离开, 后自己开车回家, 一路上先后与6辆车发生碰撞。日前,西充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该县90后男子赵某拘役3个月,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7岁的赵某, 是西充县人。2019年8月23日下午6时许,赵某和彭某等朋友在西充县城一家火锅店吃饭,期间赵某喝了3杯白酒。 饭后彭某为赵某请了一名代驾人员,驾驶赵某的小轿车搭载赵某从火锅店出发往他所住的“安汉苑”小区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西充县城纪信广场一药店外面时,赵某要求代驾人员停车,并让其离开,随后赵某下车前往朋友文某处逗留。当晚10时40分许,赵某从文某处返回后,驾驶小轿车从纪信广场转盘经安汉大道三段往“安汉苑”小区行驶。10时54分许,当车行至“安汉苑”小区时,撞上路边黄某某停放的一辆小轿车,该车由于惯性往前撞上何某停放的无号牌电动二轮车、庞某某停放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 随后,赵某驾驶轿车往左继续行驶,撞上了王某某和庞某分别停放在路边的两辆小型普通客车, 造成6辆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赵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每100毫升182.6毫克, 系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交警部门认定,赵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 赵某向西充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主动投案, 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并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积极赔偿了各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谅解。
西充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赵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鉴于赵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处赵某拘役3个月, 缓刑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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