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某在西充农商银行岱林支行贷款68万元,约定3年偿还, 后因生意亏损无力偿还, 遂与银行约定, 用一套房屋抵消欠款。他将房屋及相关手续交付银行后, 双方结清债务。 但任某查询个人信用却发现仍欠岱林农商行贷款, 便将该行告上法庭。 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双方约定以房抵债 多笔贷款本已归还
任某是西充县一名私营业主。2009年5月4日, 任某向西充县岱林信用社(现西充农商行岱林支行,简称岱林农商行)贷款68万元,贷款期限为3年。但因任某做生意亏损, 无力按时偿还信用社借款本息。
“2011年4月,岱林信用社谢主任和我联系, 商量把我在县城金环商城一套167.1平方米的住房折价抵给信用社,一次性结清所有贷款本息。 后双方约定以每平方米3000元计价。”任某说。
2011年, 任某向岱林信用社提出申请, 对他所有的西充县城一套住房进行价格评估后用于归还贷款。2012年7月11日, 由时任岱林信用社主任的谢某主持, 与时任岱林信用社会计郭某、柜员刘某共同讨论,形成会议记录, 决定同意任某用房屋充抵贷款。岱林信用社于2012年7月11日向西充县信用联社、 联社农村业务一部发出书面报告, 载明任某住房按市场价格评估为50.9万元,用于归还贷款本金,其余贷款本金171110元,任某已于2011年6月15日归还……经信用联社风险评估后, 由相关领导签署了同意接收的意见。 任某向岱林信用社交付了抵债房屋的权属证书,岱林信用社出具了收条,并加盖了本单位印章。此后,信用社直至改名农商银行后, 再未向任某催收过贷款本金及利息。
仍有欠款记录 银行辩称“电脑显示”
“但去年,我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时, 结果却显示我在岱林农商行的贷款仍然没有偿还,给我的征信造成不良影响,我找到岱林农商行协商, 问题却没得到解决, 只好向法院起诉。”任某说。
2020年4月, 任某一纸诉状把岱林农商行告到了西充县法院, 请求法院判决该行立即消除他的不良信用记录。
庭审中,原告任某陈述,他当年用房子折价充抵岱林信用社的贷款之后,另外拿现金结清了全县其他几家信用社借款本金和利息,同时按信用社的要求把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及房门钥匙交给了西充县信用联社。任某认为,他和被告岱林农商行已了结了所有贷款事宜,可是该行却保存着他逾期还款的记录, 导致他产生了不良征信。“岱林农商行的行为侵犯了我的合法权益,给我的生产生活带来了不便。”任某在法庭上说。
对于原告任某的指控,被告岱林农商行并未作过多辩解,只是称任某在该行尚欠贷款本息是在电脑里呈现出来的事实,希望法院根据任某提交的证据,查清事实,依法处理。
履行义务不合约定 银行恢复客户征信
法院查明事实真相后认为,2009年5月4日, 任某在岱林信用社贷款68万元,于2011年6月15日已还贷款本金171110元, 其余贷款本息经双方协商一致, 并经信用社上级机关同意, 任某已用其房屋作以资抵债处理,任某在岱林信用社的贷款已结清,但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仍有欠贷记录。该行为属于被告岱林农商行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故任某要求岱林农商行消除其不良信用记录, 恢复征信,事实理由成立,法院予以支持。
日前,西充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限被告岱林农商行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消除任某的不良信用记录。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误记不良信用记录 等于侵害公民名誉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民法通则》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本案涉及公民的不良征信信息, 不良信息在进入征信机构信用数据库后,对信息主体会制约或限制相应的民事活动等, 实质上侵害了公民的名誉权,因此,法院根据实情,判决被告银行消除原告的不良征信记录(恢复名誉)。
新闻推荐
强基固本促稳定 平安建设再提速 西充县深入推进平安建设工作掠影
●本报记者徐嗣千推进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平安南充的重要...
西充新闻,有家乡事,还有故乡情!连家乡都没有了,我们跟野人也没什么区别。露从今夜白,月是故乡明。西充县一直在这里为你守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