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西充县3名男子和嘉陵区1名女子,4人纠集在一起,专门租房从事电信诈骗。日前, 顺庆区人民法院分别以诈骗罪判处4人有期徒刑, 并各处罚金。
西充男子何某某, 小学文化,因为不务正业,在网上学会了利用QQ和微信从事电信诈骗的方法。2019年9月,何某某邀约西充男子苏某、杨某某,以及嘉陵区的女子杨某等3人,在顺庆区某小区租下一套房,专门从事电信诈骗。 其中何某某提供手机、电脑、电话卡、微信账号、QQ账号,并负责从网络平台上加人,杨某、苏某、杨某某负责运用QQ或微信实施具体诈骗。3人与受害人聊天,取得对方信任后,邀请对方刷单,向其抛出返利和中奖手机等诱饵, 让他们向指定账户转款, 对受害人实施网络诈骗。每一单“业务”完成后,何某某按各自诈骗金额的10%给杨某、苏某、杨某某等3人提成。在实施诈骗活动的过程中, 共计诈骗他人6828元。
经受害群众报警,2019年9月26日, 警方在何某某等4人租用的房屋内将何某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一锅端”,并扣押了何某某用于作案的便携华硕电脑1台、电脑主机4台、显示器4台、U盘、猫电池设备、作案用手机8部及电话卡若干等。
顺庆区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何某某、苏某、杨某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他人钱财为目的, 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通过发布“返利”“中奖”等虚假信息,并通过微信、QQ聊天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 四被告人实施电信诈骗,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何某某是主犯,被告人苏某、杨某某、杨某是从犯。审理中,何某某、杨某某积极退赃;何某某、苏某主动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认罪认罚, 可依法从宽处理。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处何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判处苏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杨某某和杨某各有期徒刑6个月, 缓刑1年,并各处罚金3000元。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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