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充县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龙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今年1月23日13时许,龙某在南充市顺庆区某小区大门外和朋友喝了一瓶啤酒,随后到母亲八十寿宴上又喝了一杯白酒。晚饭时,龙某在家中又喝了一杯白酒。19时许,龙某驾车行驶至西充县常林收费站时被执勤交警查获。民警现场对驾驶人龙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为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157.5毫克。后经鉴定,驾驶人龙某每100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8毫克,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西充县法院认为,龙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龙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何庆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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