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恋人分手时签订协议,将女方按揭购买的一套房屋过户给男方,由男方承担剩余按揭款。但她后来将该房卖掉。男方起诉女方,称房屋是自己投资购买。房子到底是谁的?法院如何判决呢?
2015年6月,浙江男子张某经人介绍, 与西充女子冯某相恋。 张某的老乡陈某当时在重庆承包工程, 张某便在陈某手下打工。2015年8月, 陈某介绍张某在合川区一楼盘购房。 张冯二人经商量,当年8月17日,以冯某的名义按揭购买了一套房屋。首付款8万元,冯某向陈某转款2万元, 其余6万余元陈某代为支付, 房屋登记在冯某名下。2016年8月,张某与冯某分手,8月20日二人签订协议,房屋所有权归张某所有, 剩余按揭款由张某承担, 冯某协助张某办理过户手续。后来,冯某却把这套房子卖给了他人。
对簿公堂索赔偿 一审男方败了诉
2019年初,张某向西充县法院起诉冯某, 请求判令冯某赔偿自己购房损失32万元。
法院开庭审理时, 这对昔日的恋人都说房子是自己出资购买的。 张某的老乡陈某出庭作证,称冯某向他转款2万元,他用自己的信用卡支付了首付款8万元,而首付款中其余的6万元,是张某向他借的,后来从张某的工资中扣除了。 冯某却予以否认,称2万元之外的首付款是用自己姐姐在陈某处的投资款支付的。
西充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协议足以证实是冯某交纳首付款。 证人陈某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且陈某是张某的同乡和雇主,存在利害关系,其证言法院不予采信。因涉案房屋由冯某出资交纳首付款,登记在冯某名下,故案涉协议实质是赠与协议。因双方并未实际履行过户手续,冯某仍是产权人,有权处理房屋。西充县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提供新证据 真相大白终胜诉
张某不服,向南充中院提出上诉。二审时,张某称冯某付的2万元首付款,是冯某向光大银行贷的款, 由自己分期偿还给光大银行, 并提供了还款记录。 张某同时向法院提交了冯某姐姐2019年1月20日向陈某出具的收据, 上面载明由陈某返还她2017年5月投资款与收益共计12万元。张某称,冯某的姐姐向陈某交纳投资款的时间,是陈某代他支付8万元首付款的两年之后。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案争房屋首付款中的2万元由冯某垫付后, 张某已向冯某归还,有银行交易记录、短信记录及冯某二审中提交的借条相互印证。冯某在一审中主张陈某垫付的首付款是她姐姐的投资款,但她姐姐投资时间在陈某垫付首付款的时间之后,故冯某陈述虚假。冯某没有提交对案争房屋有投资的证据,而张某提交了首付、装修、税费及证言,应认定张某投资购买案争房屋。冯某违反协议将房屋出卖,理应赔偿损失。日前,南充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冯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 赔偿张某经济损失193300元。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实习生 王珮珮
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和构成要件
四川鑫中云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云(系四川省优秀律师、四川省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和四川省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证据是民事诉讼中重要的因素。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民事诉讼证据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证据的客观真实性、 证据的合法性和证据的关联性。 本案二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对事实进行认定,从而作出了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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