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南充晚报记者 何显飞
一辆小车因错过高速公路出口,在高速公路上倒车时酿成两起交通事故,致一死三伤。日前,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一审判决, 由3家保险公司对本案死伤人员进行了赔偿。
高速公路倒车 酿成两起事故
文某是西充县人。2018年2月7日下午, 文某驾驶长安牌小轿车,搭载乘客文某玉、蒲某等4人,由成都往巴中方向行驶。 当晚8时15分许,当行至成巴高速成德南段义兴出口处时, 由于错过出口匝道,文某便停了车,准备在高速公路行车道上倒车。就在这时,顺庆区41岁男子廖甲驾驶的一辆宝骏牌小轿车行至此处,来不及刹车,便与文某的长安车撞个正着。因事故发生后未按规定摆放警示标志,过了约莫5分钟, 贾某驾驶的大众小轿车又一头撞上了宝骏轿车车尾,并撞上了站在汽车尾部的廖甲,大众车随即又与张某驾驶的奥迪牌小轿车发生碰撞, 造成廖甲当场死亡,文某、文某玉、蒲某等3人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在第一次事故中文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第二次事故中, 贾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文某、廖甲共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死者廖甲的遗孀尚某与儿子廖乙将贾某、 文某、张某等3名司机和3家保险公司告上西 充 县 法 院 , 索 赔 各 项 损 失586424.5元。
分开认定事故 分别承担责任
西充法院一审认为, 发生两次交通事故,应分别进行赔偿。对第一次事故导致的财产损失10228元,因文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故应由其投保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内赔偿10228元。对第二次事故廖甲死亡产生的损失721933元, 由于廖甲仅为长安轿车第三者, 故应先由长安轿车在机动车交强险限额赔偿。 廖甲与文某、文某玉、蒲某均系大众、奥迪轿车的第三者,应分摊机动车交强险,根据法院另案认定的文某、文某玉、蒲某死亡伤残赔偿金额15420元,大众、奥迪小轿车机动车交强制险分摊比例为97.9%,因此,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内, 由大众车投保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赔偿107690元, 长安车投保的中国平安南充公司赔偿110000元, 奥迪车投保的中国平安锦城公司赔偿10769元。超出机动车交强险赔偿限额部分为493474元, 由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 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认定, 法院确定由贾某承担70%赔偿责任,文某承担15%赔偿责任, 廖甲自行承担15%责任, 中华联保成都公司赔偿345431.8元、中国平安南充公司赔偿74021.1元。尚某、廖乙在第二次事故中遭受的财产损失22993元,首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由中华联保成都公司赔偿2000元、中国平安南充公司赔偿2000元、中国平安锦城公司赔偿100元,再按事故责任比例在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由中华联保成都公司赔偿尚某、廖乙13225.1元、中国平安南充公司赔偿2834元。 廖甲死亡和宝骏车受损产生的其他损失二人自行承担。
适用法律正确 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中心支公司不服, 上诉至南充中院, 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时切断了第一次与第二次事故的因果关系, 将廖甲的死亡归结于第二次事故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南充中院二审认为, 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 第二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在于贾某在行车过程中,对前方观察不利、操作不当,而且跟车距离过近。文某及廖甲未在车辆后方来车方向摆放警示标志, 且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应急车道内的行为系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认定文某、廖甲承担了第二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实上,虽两次事故有一定的关联性, 但文某在第一次事故中的停车违法行为并不必然导致第二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交警的以上认定,已全面考虑了本案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因果关系,符合客观情况,法院予以采信。
日前,该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高速公路倒车 造成事故承担全责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在高速公路上倒车引发事故, 倒车的小轿车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并且对该驾驶员作出罚款200元、记12分的处罚。本案中,因司机在高速公路上倒车, 引发两起事故, 法院按交警认定的责任进行了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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