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陈宇恒)日前,西充县人民法院对3件毒品犯罪、5件酒驾进行了集中宣判,8人分别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并被处金额不等的罚金。
当天,西充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内座无虚席。法官先后对3件毒品犯罪、5件酒驾进行了集中宣判。据了解,2014年1月11日9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被告人何某某,喝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义兴场镇往红岩方向行驶。行至龙溪桥处,与相向行驶由吉某驾驶的无号牌六轮拖拉机相撞。经检验,被告人何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92.4mg/100ml,系醉酒驾驶。
“涉案人员均是在喝酒后开车,被交警现场查获。经审理,吴某某、杨某某、赵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等5人,犯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西充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道。
记者从庭审中了解到,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黄某某在广州市白云区经人介绍购买了4大袋冰毒和一些麻古,并携带上述毒品搭乘长途客车到达西充县城。同年10月23日下午,黄某某携带购买的冰毒入住某酒店,并电话邀朋友刘某某、黄某到房间玩耍。当日下午6时,黄某某等人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黄某某随身携带的行李中查获并扣押疑似冰毒四袋和疑似麻古四袋。经检测,查获的疑似冰毒含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00余克,查获的疑似麻古含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净重近1.22克。
“2009年10月23日,黄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黄某某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这位负责人说,黄某某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最终被西充县人民法院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刘某、严某某、黄某某三人均因涉嫌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至9年6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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