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曾江林 李建华)11月14日下午,顺庆区人民法院第二次公开审理被告何某、袁某、蒋某犯污染环境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该案是顺庆区审理的首例环境污染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7年7月9日,位于蓬安县巨龙镇的某润滑油加工厂负责人袁某,安排何某负责清理油厂内的油渣和废弃油。何某遂联系蒋某找来货车,将油渣和废弃油运往顺庆辖区倾倒。7月9日至12日期间,被告人先后3次在顺庆辖区的废弃土场、废弃屋基以及他人鱼塘内倾倒混油渣土共计199.6吨。顺庆区环境监测站检测证实,鱼塘内漂浮的含油物质为石油类,两鱼塘石油类污染物分别超标76.4倍和107.4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袁某、何某、蒋某违反法律规定,倾倒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污染环境罪。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袁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对被告人何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对被告人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人民币2480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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