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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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泽文:本院受理原告韦习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18)川1323民初1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朱泽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韦习明借款人民币30,000.00元,并从2018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韦习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锦屏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蓬安县人民法院沈前斌:本院受理原告袁自明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公告送达(2018)川1323民初17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 一、被告沈前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袁自明借款人币40,000.00元,并从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至确定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袁自明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锦屏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蓬安县人民法院(2018)川1302民初557号安平:本院受理原告杨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1302民初1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安平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原告杨洁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150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1月17日始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年利率的6%的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生效后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杨洁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300.00元,由被告安平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2018)川1302民初3716号杜春雨:本院受理原告李连鑫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9日起按月利息2分计算至款清为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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