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至2014年期间,苏某因资金需求先后向陈某借款数次,双方约定,苏某于2014年3月底前支付全部借款本金7.42万元,并书写借条为据。然而,还款期限已过,苏某并未按照约定时间履行义务,而是玩起了“失踪”。在几次找寻无果的情况下,陈某向蓬安县人民法院起诉。2016年11月16日,蓬安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原告陈某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苏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苏某并未主动履行义务。陈某向蓬安县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该案承办法官多次前往苏某居住地寻找,但未见到苏某。承办法官又通过网络查询,亦未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该院根据与公安、房管等相关单位建立的快速查询信息共享及网络执行查控协作机制的规定,将被执行人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实行上网查控。
今年5月20日,被执行人苏某被公安机关控制。民警立即联系蓬安县人民法院,法院执行干警收到消息后,立即赶至公安机关将苏某带回法院。
承办法官从不同角度给苏某做思想工作。通过不懈努力,苏某认识到自己逃避执行的错误行为,主动与执行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表示尽快筹集款项,及时、全部履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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