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邹文虎 母薇)为赶“时髦”,太婆在网上购物。谁料买到的产品不如预期,太婆满是苦恼,不知怎样维权。近日,笔者从蓬安县工商和质监局获悉,该局多方协调,平息这起网购纠纷。
据了解,家住该县某小区的汪婆婆今年已经70多岁了,为体验一把网购,她在某网络商城购买了一双鞋,收到鞋后却发现卖家发错了货。由于不熟悉网购操作流程,汪婆婆向卖家付了款但给予对方差评。之后她屡次联系卖家想将收到的鞋退换,但卖家以鞋已穿过为由不予退换。4月5日,汪婆婆来到该县消委会投诉。
该县消委会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立即与卖家取得联系,经沟通协调后,卖家同意为汪婆婆退换货品。对于处理结果,汪婆婆表示非常满意。
为此,该县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根据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同时,在网购过程中,消费者需要及时取证,一旦出现消费纠纷,购买商品时的相关网页截屏、与卖家的聊天记录等资料都可成为向工商部门进行投诉的证据,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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