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李然 郭丹)11月17日,记者从蓬安县人民法院获悉,蓬安县一家房地产开发商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房,被该院判决解除其与原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原告购房款、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等近20万元。
2013年7月4日,蓬安县辛某夫妇向蓬安某房产公司购买一套总价款为311791元的住房,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交房。
签订合同后,辛某分3次向房产公司支付房款共计156791元。随后,辛某夫妇于2013年7月按规定缴纳了住宅专项维修基金和预告登记费等。2013年7月8日,辛某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陆续还贷42831元。随后,辛某夫妇开始满心欢喜地等待自己的新房。但令人想不到的是,到了交房的时间,房产公司并没有如期交房。
2015年3月18日,辛某夫妇以房产公司逾期3个月未交房为由要求房产公司退房,房产公司称无法交房是因为相关部门没有向自己交付土地,不是自己造成的,要求原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发表申明,对与原告辛某之前约定的交房时间予以作废。气愤之下,辛某夫妇诉至蓬安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
蓬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逾期60日未交房,原告可以要求退房。而房产公司作为开发商,应当在诉讼中提交持有楼盘开发、竣工验收等达到交付条件的相关资料,但至今未予提交,故认定诉争房屋未达到交付条件,构成违约,所以应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公司返还原告购房款、银行贷款本金及利息等近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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