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20日,林川西等15名农民工向蓬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这些农民工于2015年3月至2015年4月20日在四川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蓬安党校办公楼做泥水工、砖工等工作,该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3.6万元,涉及农民工15人, 我局领导高度重视, 责成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调查处理。
2015年7月21日,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通过调查发包单位(蓬安党校)和四川某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情况,经查,蓬安党校按照招标合同足额支付工程款,而施工单位将款项支付了材料费和运输费。经过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主动出击“面对面、零距离”耐心细致讲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了正常劳动,而用人单位又不具克扣或拖欠工资的法定理由的,属于克扣劳动者工资,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是违法行为,是对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的侵犯行为。该施工单位认识到拖欠农民工工资错误的严重性,并于2015年7月24日将15名农民工工资3.6万元全部支付。
县人社局劳动监察大队及时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曾庆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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