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陈宇恒 见习记者 杨晓江
运用刑事政策和相关规定,不断加大对刑事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力度。昨日,记者从市委政法委获悉,近6年全市共发放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金1873万元,救助人数1557人。
代理检察官妈妈让女孩重获新生
12月16日中午,记者在蓬安县城见到13岁的小邓时,她刚从学校放学准备回家。远远望去,她正和几名同学有说有笑地走着,笑容是那样的纯真。然而,谁也想不到,年仅13岁的她承受了太多同龄人无法承受的痛苦。2001年,小邓出生在一个贫困的农村家庭。因为家里重男轻女的思想,亲生父母将小邓遗弃。小邓的奶奶于心不忍,当即又抱回了孙女,在她垂暮之年抚养着这个小生命。小邓刚上小学那段时间,奶奶过世了。奶奶去世前,将小邓托付给同村一位男子养育。可是,就在小邓13岁那年,这名男子喝醉酒将小邓强奸,并导致她怀上小孩。乡邻见小邓年纪轻轻却怀有身孕,便报了警。案发后,这名男子被判入狱,而亲生父母嫌丢脸也不愿接纳她。“今年5月,通过对案件的侦查,我们了解到小邓的情况。于是,为她申请了5000元司法救助金。”蓬安县检察院相关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同时,代理检察官妈妈也对她进行了心理疏导,不仅照顾她的起居生活,还联系相关部门为她单独上了户口,申请了五保金。”在蓬安县检察机关的帮助下,小邓找到了监管人,并放下了思想包袱,重新走进了课堂。对过去发生的事,小邓不愿多讲,她只告诉记者,感觉自己既是可悲的人又是幸运的人,谢谢帮助过她的每一个人,她会好好生活下去。
一份救助款暖热了被害人家属的心
“谢谢你们,感谢法院为我们申请的救助金。”12月17日上午,刘某某、相某某夫妇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手中接到救助金后激动地说。2006年,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将刘某某、相某某之女杀害。2011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某某、相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7976元。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他了解到,刘某某、相某某夫妇均无正式工作,刘某某靠打长工维持家用,相某某则主要在家照顾老人,偶尔靠打短工赚取少许收入。对张某某调查后,发现其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其父母也无能力代为赔偿。“考虑到实际情况,法院启动了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在认真审查刘某某夫妇的情况后,特向市委政法委申请司法救助金18000元。”这位法官告诉记者。“失去女儿后,我们家陷入了困境,我和妻子都不知道该怎么面对生活了。家里条件本来就不好,生活压力更大了。”12月17日上午,刘某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谢谢法院为他们夫妻争取到了这笔救助金。
司法救助保障弱势群体合法权益
记者从市委政法委获悉,南充市制定了《南充市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专款专用、管用分离、量力而行,小额救助、一次性救助、及时救助的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使用的基本原则。“司法救助主体为办理案件的政法部门。司法救助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拨付的程序也都有明确要求。”市委政法委相关工作人员对记者说:“同时,设立了司法救助专项资金账户,有效保障司法救助工作有序开展和稳步推进。”据介绍,南充市各政法部门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对生活确有困难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及亲属,主动启动司法救助程序,及时给予司法救助。“司法救助金毕竟数额有限,为切实保障刑事被害人走上正常的生活轨道,南充市各政法部门适当将其工作职能延伸,协调教育、民政、人社等部门,共同为刑事被害人及其亲属解决困难。”这位工作人员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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