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义成 见习记者周晓琪)7岁少年低头玩手机游戏,不慎掉入某景区段的江中溺水身亡。昨日,记者从蓬安县人民法院获悉,法院一审作出判决:由景区管理局承担30%的赔偿责任,死者的表哥罗某作为临时监护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
2014年7月的一天,吃过晚饭后,19岁的罗某准备去江边乘凉,7岁的表弟王某要求同去。到江边的景区后,罗某遇见一同学便开始聊天,王某向罗某索要手机,一边玩手机游戏一边向前走,罗某与其同学跟随在王某身后1米多远。王某一直低头玩手机游戏没有发现自己已经走在江边铁链防护处,结果被铁链绊倒掉入江中。
随后,民警和消防官兵赶到现场组织施救,并于第二天上午将王某的尸体打捞上岸。因赔偿事宜未达成协议,王某父母起诉至法院要求景区管理局承担60%赔偿责任、罗某承担20%赔偿责任。
蓬安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临江河路段属危险路段,景区内临江河路段应当具有合理的防护功能,并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防护,而王某掉入江中路段的铁链年久失修,铁链掉在地上,无法起到最基本的防护作用,景区管理局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且事发时段,景区管理局未安排人员值班巡逻,也未安排专职的水上突发事件救援人员,事发后未在第一时间履行救助义务。因此,景区管理局对王某的死亡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院同时认为,罗某已满18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带领年仅7岁的未成年人王某外出玩耍时,应当承担临时监护职责。但是,他在夜间带王某外出玩耍过程中,将手机交给王某打游戏,并放任其一边埋头玩手机一边走路,致使王某未能注意身边的危险而掉入江中。对王某的死亡,罗某具有主观的过错,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但介于原告与罗某的亲属关系,原告仅请求罗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法院予以准许。
“此案只要任何一方当事人稍加注意,都不会发生这样的悲剧。”蓬安县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说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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