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西城市读本讯(记者 刘虎)21日,记者获悉,南充市蓬安县法院日前公开审理一起人身意外保险赔偿纠纷案。
两年前,蓬安县某高中学生罗某某无证驾驶摩托车,遭遇车祸身亡。悲伤之余,罗某某父母想起曾为儿子购买过学生、幼儿安康保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2月28日,遂拿着保险单找保险公司理赔,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认为,被保险人罗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而罗某某父母则称,在为儿子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履行当面讲解、告知、免责提示的义务,也未以任何书面形式明示其免责内容,更未收到此保险的保险回执,不知道该项约定。多次沟通无果,罗某某父母将保险公司起诉至蓬安县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无依据证明对原告方履行了格式条款中免责事由的告知义务,其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按保险条款的约定向原告方支付保险金2.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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