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青年男子为庆祝生日,邀请了4位同学和同事吃饭。醉酒后,他独自打车回家,中途下车跳进嘉陵江中,不顾同事劝阻,执意向深水区游去,不幸溺亡。
当晚陪同他饮酒的4名男子被死者父母诉至法院,索赔72万余元。日前, 嘉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死者自身应负主要责任, 一审判决4被告共同担责一成, 各自赔偿原告2万余元。
过生日饮酒过量 90后小伙下水溺亡
嘉陵区男子谢阳(化名)在顺庆区南门中街一家酒吧上班。今年5月14日,是谢阳的生日。当晚,他邀请了4位同学和同事在嘉陵区某火锅店聚餐。席间,5个人各喝了一瓶多啤酒。聚餐结束后,谢阳说,他在工作那家酒吧有存酒, 要大家到那儿去继续喝。于是5人一起来到谢阳上班的那家酒吧唱歌喝酒,一直喝到5月15日凌晨3点左右才结束。
据事故发生后几位同学和同事向警方证实, 谢阳在他工作的酒吧交了一个女友, 在出事前几天刚分手, 加上当天到医院看病花了几千元, 心情不大好。凌晨2时许,酒吧一位女服务员对谢阳的同学兼同事周全(化名) 说,“谢阳喝得有点多,到厕所去了,你去看一下。”周全便和一位男服务员进入厕所,看见谢阳在哭,二人把他劝出来后,大家继续在酒吧喝酒。直到凌晨3时许,酒局才结束。
据周全说, 因为他和谢阳都住在嘉陵区, 便准备同谢阳打一辆车回家。但离开酒吧时,谢阳直接上了一辆出租车,让司机开走了。 周全担心谢阳出事,赶紧打了另外一辆车,让司机紧跟在谢阳乘坐的车后面,但没多久便跟丢了。 他通过出租车司机的对讲机, 联系上了前面那辆车的司机, 问明谢阳在过了桓子河大桥后, 在一个红绿灯口下了车, 周全让出租车司机把他也送到那里。 他下车后, 想起以前曾陪谢阳在嘉陵江边玩耍过, 便径直赶到江边,经一个钓鱼的人指点,他看见谢阳正向水中走去。周全一边让钓鱼人报警, 一边脱了衣服跳进水里,他上前去拉谢阳,但谢阳没有理会,直接一头扎进水里,朝深水区游去。周全不会游泳,不敢上前阻挡。几分钟后,警察赶到现场,没有找到谢阳。当晚与他一同喝酒的另外3人闻讯后,也赶来寻找,仍没找到谢阳。后谢阳不幸溺亡。
5月27日,嘉陵区公安分局经审查,认为谢阳死亡不属于他杀,作出不予立案通知书。
起诉同饮者四人 是否担责起争议
今年7月23日, 死者谢阳的父母将当晚与儿子一同喝酒的4名男子告上嘉陵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4 被 告 连 带 赔 偿 他 们723080元。
二原告诉称, 事发当晚,4被告在与谢阳饮酒后, 明知谢阳已醉酒,却未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导致谢阳坠江身亡,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及精神损害。
但4名被告辩解说, 在案发当天,是谢阳邀约他们4个人一起吃饭,并且谢阳不是坠江,而是跳江; 在喝完酒以后,4人尽到了应有的义务, 但并不能避免谢阳想要轻生的想法,谢阳的死亡与4人无关。
未尽安全护送义务 四被告共担责一成
谢阳之死,4名被告到底有没有责任?嘉陵区人民法院认为,受害人谢阳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在自己过生日与朋友饮酒过程中, 不好好把握自己的酒量, 饮酒过量后不搭乘的士回家休息, 而是在途中下车走进嘉陵江中,在他人下江施救时,不好好配合,导致自己被淹死,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应当承担事故主要责任。4被告作为受害人谢阳的同学、同事,明知谢阳的酒量及当时的精神、心情状况不好,不但没有劝阻或者制止谢阳饮酒,反而与其饮酒长达数小时。 在谢阳饮酒过量时,未尽到安全护送回家的义务, 致使谢阳独自一人搭乘的士途中下车走到嘉陵江边, 下水后经抢救无效死亡,4人均存在一定过错, 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酌定谢阳负担90%的责任,4被告各负担2.5%的责任。
日前,该院一审依法判决4名被告各赔偿二原告各种损失20285.54元。
南充日报社全媒体记者 何显飞
律师志愿者行动
两人以上造成同一损害如何担责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 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 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 法院认为死者本人对其溺水身亡应负主要责任,而4被告的责任大小难以划分, 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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